admin 发表于 2009-11-18 15:18:50

09年11月18日新指數基金名稱 及 每手買賣單位

指數基金的單位(“單位”)將會在2009年11月18日被納入成為中央結算系統合資格證券,及於當日開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個別指數基金的每手買賣單位如下:


指數基金名稱                                    每手買賣單位
iShares安碩滬深A股金融指數ETF          100
iShares安碩滬深 300 A股指數ETF          100
iShares安碩滬深A股基建指數ETF         100
iShares安碩滬深A股原材料指數ETF      100
iShares安碩滬深A股能源指數ETF         100


iShares安碩滬深A股金融指數ETF      (股份代號: 2829)
iShares安碩滬深 300 A股指數ETF   (股份代號: 2846)
iShares安碩滬深A股基建指數ETF   (股份代號: 3006)
iShares安碩滬深A股原材料指數ETF(股份代號: 3039)
iShares安碩滬深A股能源指數ETF      (股份代號: 3050)

(統稱 “指數基金”)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請留意下列各項:

I.
單位的託管服務

      所有單位是以無股票證書形式發行。 因此,結算公司將不會為單位提供實物提存服務,而有關實物證券提存服務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亦不適用。

單位可因以下之情況而在參與者股份戶口內記存和記除: (a) 指數基金管理人所接納的新增和贖回的單位,(b) 於聯交所交易後的單位的結算及交收,(c) 中央結算為參與者提供的任何其他有關單位的中央結算系統服務。

II.
單位的法定所有權

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單位,會在指數基金名冊上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而指數基金名冊為單位擁有權的證據。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擁有所有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單位的法定所有權。
除非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結算公司並不享有記存在參與者股份戶口的單位所有人權益。

III.
單位的交收及結算

      與其他合資格證券相同,除非由買賣雙方經紀或結算公司將該等交易自持續淨額交收制度劃分出來以逐項交收(“TFT”)方式進行交收,否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將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結算,並自動以持續淨額交收(“CNS”)制度進行交收。 單位將以港元交易及交收,並按T+2日交收制度進行交收。

IV.
申請新增和贖回單位

      有關新增或贖回單位的程序,以及參與經紀商之權利及責任,是由構成有關之指數基金的信託契據及其香港銷售文件所管限。新增及贖回單位須由/經參與經紀商直接向管理人或信託人申請。 結算公司將不會提供申請新增或贖回單位的服務。

V.
代理人服務

      與其他中央結算系統合資格證券相同,結算公司將依照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系統運作程序規則,為單位提供代理人服務。

VI.
當單位終止成為合資格證券的轉移安排

      在單位終止成為中央結算合資格證券的情況下,結算公司會通知參與者關於單位將停止成為合資格證券的日期。 結算公司可就該單位停止提供服務及要求參與者將單位轉離中央結算系統。

      於單位終止成為合資格證券當日而仍持有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該單位記錄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結算公司將會安排該等參與者及有關之基金信託人及過戶登記處,以該參與者名義登記成為名冊上的單位持有人。 結算公司會在同日將單位自該參與者的股份戶口記除,並通知有關之參與者。 信託人會以書面通知及確認已轉移單位的參與者,確認資料包括轉移日期、轉移單位的數目、完成轉移後以參與者名義登記的單位數目。 倘若發生以上情況,任何由該轉讓及登記所產生的開支將由有關之指數基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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